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

【中天】8/13 臉書按讚遭告! 台檢認「只是習慣」多不起訴

你習慣臉書看訊息之後,隨手就按讚嗎?如果是,小心被告,過去有不少案例,像是藝人丁國琳因為網友留言,「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」害怕女兒人身安全會受到傷害,一怒之下便對留言與按讚的網友提告。高雄也有一起,員工在臉書PO文抱怨老闆,員工的朋友順手按讚,卻遭老闆以加重誹謗提告,但兩按都還在審理,最後 檢方認定按讚,只是使用者習慣,不一定代表真的認同,因此不予以起訴,不過,還是提醒網友,按讚,真的要先想一想。

1 則留言:

  1. [backing]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
    [claim]:阿明有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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